江汉学术 ›› 2013, Vol. 32 ›› Issue (2): 42-50.

• 法律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矿业企业破产的特殊性

袁华江   

  1. 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101
  • 收稿日期:2013-03-14 修回日期:2013-03-14 出版日期:2013-04-01 发布日期:2013-10-27
  • 作者简介:袁华江,男,重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注册律师。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Mi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YUAN Hua-jiang   

  1. Natural Resources Law Committee,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Bejing,100020
  • Received:2013-03-14 Revised:2013-03-14 Online:2013-04-01 Published:2013-10-27

摘要: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与地域性造就了矿山企业的破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比较法学的分析视角可揭示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发展趋势。矿业权的破产适用与排除反映了政府在自然资源立法上的取向。矿山企业的破产承载着公有权益与私权利益的法律博弈,只有公有权益得到了应有维护,私权利益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合理、科学的破产法律机制成为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制度保障。破产法是推动一国产业体制转型与改革的助力器,在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中往往起到主导的法律指引作用。我国破产法应当更进一步确立生态本位优先权,同时,也要进一步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公益监督义务。

关键词: 矿业, 破产, 财产权, 适用与除外法律, 比较法学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