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6, Vol. 35 ›› Issue (4): 38-48.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6.04.005
刘征峰
LIU Zhengfeng
摘要: 一般性的财产给付执行规则并不完全适合于抚养权的执行。我国抚养权的执行出现了严重的虚置现象,这种虚置现象主要是由规范上的模糊和司法实务界“财产给付执行中心主义”共同导致的。由于贸然采用裁量权中心主义,各地法院在对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偏差。这种偏差损害了权利的稳定性,并进而可能动摇整个法治体系的根基。要建构合理的抚养权执行机制,首先应当跨越财产权执行的定向思维。无论是可选措施的供给还是措施的适用顺序都应当充分考虑抚养权执行的特殊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抚养权执行的首要原则,但并非绝对原则。“穷尽措施”为基础的专业化家事执行体系是我国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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