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借助原初地位设定、无知之幕遮蔽以及反思平衡的方法,认为理性自利的个体能够摒弃各自的特殊性、或然性及趋向性,客观地选择出一种为人们接受的正义原则,并且这种正义原则并没有社会制度类型的特殊限定。然而,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框架内,正义是由特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并不存在普遍有效的正义观念,能够适用于多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正义原则是虚妄不实的。马克思反对基于绝对主义立场设定的“超验”正义观念,分析派马克思主义也没有脱离这一窠臼,他们都没有认识到正义观念仅仅具有服务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工具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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