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3, Vol. 32 ›› Issue (5): 72-75.

• 法律 • 上一篇    下一篇

哈贝马斯视域下的“交往权力”法律观

聂长建1,李国强2   

  1. 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2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河南光山 465400
  • 收稿日期:2013-07-11 修回日期:2013-07-11 出版日期:2013-10-01 发布日期:2013-11-15
  • 作者简介:聂长建,男,河南光山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李国强,男,河南光山人,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Legal Views of "Communicative Power" in the Sight of Habermas

NIE Chang-jian1,LI Guo-qiang2   

  • Received:2013-07-11 Revised:2013-07-11 Online:2013-10-01 Published:2013-11-15

摘要: 在前法治国里,法律虽一直存在,却只是充当政治权力的工具手段而没有体现自身的价值目的,法律自身的合法性问题无法解决。哈贝马斯将哲学社会学的交往行动理论引入法学研究,提出交往权力的概念,认为正是交往权力产生了合法之法。交往权力是民主和法治紧张关系的缓冲器,交往权力通过对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是交往权力借以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遏制了行政权力的自我繁殖,并因此发挥了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价值目的功能,从而获得合法性。

关键词: 哈贝马斯, 法律合法性, 交往权力, 公民权利, 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