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前法治国里,法律虽一直存在,却只是充当政治权力的工具手段而没有体现自身的价值目的,法律自身的合法性问题无法解决。哈贝马斯将哲学社会学的交往行动理论引入法学研究,提出交往权力的概念,认为正是交往权力产生了合法之法。交往权力是民主和法治紧张关系的缓冲器,交往权力通过对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是交往权力借以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遏制了行政权力的自我繁殖,并因此发挥了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价值目的功能,从而获得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聂长建,李国强. 哈贝马斯视域下的“交往权力”法律观[J]. 江汉学术, 2013, 32(5): 72-75.
NIE Chang-jian,LI Guo-qiang. Legal Views of "Communicative Power" in the Sight of Habermas[J]. JIANGHAN ACADEMIC, 2013, 32(5): 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