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9, Vol. 38 ›› Issue (3): 24-33.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9.03.003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曹佳1,普畅2
CAO Jia1,PU Chang2
摘要: 随着涉外案件数量激增,民商事案件中域外取证问题日渐突出。域外取证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中取证制度的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此作出基本规定。就域外立法例来看,美国和欧盟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基本模式,前者充分贯彻了当事人主义基本精神,而后者则以职权主义为根基。以这两种基本模式为参照,我国应当综合两者之所长,既要将当事人自行域外取证作为基本取证路径之一进行规制,又要注重强化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协助途径所进行的域外取证。在建构域外取证制度时,需要从程序规范和评价规范两个层面展开。域外取证的程序规范与评价规范是一体两面的。缺乏程序规范,评价规范便缺乏指向性;而缺乏评价规范,程序规范就会丧失其实质意义。二者共同构筑了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整体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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