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兴培.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选择[J].法学杂志, 2006(6). [2]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 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50. [3] 王平.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5. [4] 张辉华, 王媛.从恢复性司法看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引入和应用[EB/OL].(2004-11-02).中国法院网. [5] 赵国华.中外刑事和解实践之概要比较[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7). [6] 杜志平.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法律迷思[J].法制与社会, 2010(14). [7] 黄京平, 甄贞.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8] 向朝阳, 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中国法学, 2003(6). [9] 李龙.人本法律简论[J].社会科学实践, 2004(6). [10]陈兴良, 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428-429. [11]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争议[J].人民检察, 2006(10). [12]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13]杜宇.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J].环球法律评论, 2010(2). [14]李步云.法的人本主义[J].法学家, 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