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公民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主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广大公民的要求,实质目的就在于使公民全面领会和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法治的目标植入每个公民的观念和行动中.公民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塑造与培育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支撑.如果将法治喻为身体机能和谐运转的人体,那么法治精神就是赋予身躯生命的灵魂,法律素质则是身躯内支撑血肉的骨骼.因此,弘扬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