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6 ›› Issue (1): 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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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周叶中,韩轶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收稿日期:2014-01-15 修回日期:2014-01-15 出版日期:2009-01-30 发布日期:2014-01-15

  • Received:2014-01-15 Revised:2014-01-15 Online:2009-01-30 Published:2014-01-15

摘要: 社会主义公民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主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广大公民的要求,实质目的就在于使公民全面领会和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法治的目标植入每个公民的观念和行动中.公民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塑造与培育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支撑.如果将法治喻为身体机能和谐运转的人体,那么法治精神就是赋予身躯生命的灵魂,法律素质则是身躯内支撑血肉的骨骼.因此,弘扬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律素质, 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 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