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Vol. 24 ›› Issue (2): 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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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平等权对税收立法的拘束

朱孔武   

  1.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州,510320
  • 收稿日期:2014-01-15 修回日期:2014-01-15 出版日期:2007-06-30 发布日期:2014-01-15

  • Received:2014-01-15 Revised:2014-01-15 Online:2007-06-30 Published:2014-01-15

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是平等权原则在我国法制领域所取得的重大进步.平等权原则对于全部国家公权力具有拘束力,纳税负担平等作为宪法平等权原则的下位原则,体现为量能课税原则,并具有宪法上的效力,拘束税收立法.税收负担平等的标准就是合理的差别待遇的标准,构成平等权原则在税收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判准.

关键词: 平等权原则, 税法, 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