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0 ›› Issue (5): 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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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辨识标准:主体标准向客体标准的转变

何之慧   

  1.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62
  • 出版日期:2013-10-12 发布日期:2013-11-04
  • 基金资助: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下的民事公益保护策略研究”(2012G035)

  • Online:2013-10-12 Published:2013-11-04

摘要: 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对“利益”进行的划分,只能表明该利益是国家利益、部门利益还是多数人利益等,无法根据主体是谁或主体数量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是公共利益。经济学“公共产品”的分类为从利益载体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础。纯公共利益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和非竞争性,可以据此对国家、群体利益等主体利益各自组成部分的公益性进行层次化分析,并且发现社会公共利益与多数人利益间的差异。

关键词: 公共产品, 纯公共利益, 准公共利益, 非排他性, 非竞争性, 不可分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