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38 ›› Issue (4): 39-49.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1.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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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

魏汉涛,向 梅   

  1.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 发布日期:2021-09-02
  • 作者简介:魏汉涛,男,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向 梅,女,安徽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安徽大学文科重大培育项目“ 刑法应对新时代新型风险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构建研究”(2020ZD006)。

  • Published:2021-09-02

摘要: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 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罪行为制造或者增加重大法益危险、法益遭受的风险具有作为的必要性、能够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等条件时,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危险行为人才有救助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不同法益时,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但前行为与后续不作为皆为过失时无救助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同一法益时,只有前行为为过失、后续不作为为故意时,行为人对引起的危险才负有救助义务,其他情形行为人都没有救助义务。

关键词: 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犯罪行为;作为义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