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37 ›› Issue (2): 5-16.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0.02.001

• 法学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涉外管辖协议的区分标准探析

徐伟功,杨怡忱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 发布日期:2020-04-27
  • 作者简介:徐伟功,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怡忱,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 研究生。

  • Published:2020-04-27

摘要: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管辖协议或管辖条款类别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表现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对于两类管辖协议的特点,美、英等国已在其判例中做过不少分析。尽管至今仍未有确定的标准可供使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较为通行的区分方法,包括文义分析以及对当事人意图的区分等方法。在特殊合同案件中,法院也会实行特别标准。我国法院可借鉴美、英等国判例中常用的区分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使用文义分析标准及其补救措施对管辖协议作出区分。

关键词: 管辖协议;非排他性管辖协议 排他性管辖协议;文义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