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34 ›› Issue (4): 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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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修改之检讨

周剑波1,刘霞2   

  1.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河南油田培训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0
  • 出版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2017-09-04
  • 作者简介:周剑波(1993—),男,河南固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刘霞(1969—),河南方城人,河南油田培训中心干部(党校)培训部。

  • Online:2017-08-28 Published:2017-09-04

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增加肯定式列举内容、撤销判决、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增加判决类型和规章确定的行政主体等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的低级错误仍然存在,部分内容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重复,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依然游离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合同原本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项,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仍未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修改不能达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不能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使行政诉讼法在其他方面的修改意义不大。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法院、缩小否定式列举范围和明确判例法等方式来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完善, 行政诉讼法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