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34 ›› Issue (4): 27-32.

• 公法研究:公法基本理论专题 • 上一篇    下一篇

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刘荣华,王锴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 出版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2017-09-04
  • 作者简介:刘荣华(1991—),男,山西阳泉人,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王锴(1978—),男,陕西汉中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 Online:2017-08-28 Published:2017-09-04

摘要: 法院在审查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时,应以认定事实错误或未对事实进行充分说明或调查等内容违法事实为依据,判断其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在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方面,原则上应依据“行政程序中的职权调查主义”,对作为其决定标准的事实,在职务上予以说明,如有必要,并应为充分的调查和提出证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登记机关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尚未尽到注意义务或仅实施形式审查的登记行为,应视为违反审查义务,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时,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关键词: 婚姻登记, 审查义务,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