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3 ›› Issue (3): 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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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研究

周俊生   

  1.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 东广州 510623
  • 出版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2016-07-13
  • 作者简介:周俊生(1988—),男,广东潮州人,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 Online:2016-06-28 Published:2016-07-13

摘要: 我国通说认为数额犯未遂可以处罚,并将其可罚的根据置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上。但是,就数额犯未遂犯而言,它的可罚根据在于未遂行为对财产、经济法益较大范围的威胁。这是因为数额标准对未遂犯的可罚根据亦有限定作用,只不过较既遂犯而言,由既遂结果的危害性转移至未遂行为的危险性上。据此结合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可知,数额犯未遂犯成立需要“数额情节严重”这一特别条件:所谓的“数额情节”即是未遂行为危险所及的数额范围,所谓的“严重”即较既遂结果的数额范围更加大。

关键词: 数额犯未遂, 可罚根据, 危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