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3 ›› Issue (3): 68-74.
• 公法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周俊生
出版日期:
发布日期:
作者简介:
Online:
Published:
摘要: 我国通说认为数额犯未遂可以处罚,并将其可罚的根据置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上。但是,就数额犯未遂犯而言,它的可罚根据在于未遂行为对财产、经济法益较大范围的威胁。这是因为数额标准对未遂犯的可罚根据亦有限定作用,只不过较既遂犯而言,由既遂结果的危害性转移至未遂行为的危险性上。据此结合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可知,数额犯未遂犯成立需要“数额情节严重”这一特别条件:所谓的“数额情节”即是未遂行为危险所及的数额范围,所谓的“严重”即较既遂结果的数额范围更加大。
关键词: 数额犯未遂, 可罚根据, 危险范围
周俊生. 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研究[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33(3): 68-74.
0 / / 推荐
导出引用管理器 EndNote|Reference Manager|ProCite|BibTeX|RefWorks
链接本文: https://qks.jhun.edu.cn/jhdx_sk/CN/
https://qks.jhun.edu.cn/jhdx_sk/CN/Y2016/V33/I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