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3 ›› Issue (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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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综合执法抗争性行为研究

王余生1,陈越2   

  1. 1.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 出版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2016-07-13
  • 作者简介:王余生(1982—)男,湖南衡阳人,博士生,主要从事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公共政策创新研究;陈越(1988—),女,安徽金寨人,博士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学研究。

  • Online:2016-06-28 Published:2016-07-13

摘要: 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必然要求。抗争性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对象逐利本利的诱导和执法行为方式不当所致。在实施行政执法改革时,要把握好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原则,体现“执法为民”这个根本,开发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去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管理平台和扶持民间自治组织去协调好执法对象的利益,运用沟通执法和执法和解去创新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抗争性行为的发生概率,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区域特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升级版”。

关键词: 综合行政执法, 行为分析, 抗争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