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2 ›› Issue (5): 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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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活取熊胆”的法律规制探讨

范电勤1,廖呈钱2   

  1. 1.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西南交通大学 希望学院,四川 南充 637500
  • 发布日期:2015-09-25
  • 作者简介:范电勤(1970—),男,湖北黄冈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人权法学研究;廖呈钱(1990—),男,重庆开县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贵州苗族地区村民自治权落实机制研究”(12BFX033)

  • Published:2015-09-25

摘要: 2012年2月因“归真堂”上市引发了一场关于“活熊取胆”是否应该被禁止的讨论。在我国“活熊取胆”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存在不足,表现在对动物保护的法理认识和相关规范设计明显滞后。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活熊取胆”不仅违背了现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宗旨和动物福利,也违背了法律对人性之善的张扬。因此我国应该改进对动物保护的法律设计,赋予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具体制度改进路径可以先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活熊取胆”进行规制试点,条件成熟后考虑制定部门规章,同时在现实中对熊胆制品进行必要限制,最终达到取缔“活熊取胆”的目的。

关键词: 活熊取胆, 动物福利,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