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0 ›› Issue (5): 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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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国家、社会与公民责任范围研究

廖原   

  1.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
  • 出版日期:2013-10-12 发布日期:2013-11-04
  • 基金资助:
    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实现机制”(2012M511312);2011年度江苏省法学会课题“行政法视野中的服务型政府研究”(SFH2011D01);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级课题“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研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角度”(2012YB3)

  • Online:2013-10-12 Published:2013-11-04

摘要: 残疾人是人类多样化的构成部分,而基于身体与心理的原因导致他们与健全人相比在生活、工作、社会交往中存在诸多的障碍。我国在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的人权保障进行了规范。残疾人因残疾的特殊性而需要法律赋予其特定的权益。政府应将残疾人的生活保障责任承担起来,社会与公民是残疾人权益保障多样性和充分性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 残疾人权益保障, 法规范分析, 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