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2): 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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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自治管理模式的建构——以现代规范化管理为视角

戴承欢1,龙益军2,黄书建3   

  1. 1.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常德415000;
    2.常德芷兰学校,湖南常德415000;
    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00
  • 收稿日期:2011-09-20 出版日期:2012-04-30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戴承欢(1962-),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社会学、基础教育理论;龙益军(1961-),男,湖南汉寿人,湖南文理学院隋炀帝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常德芷兰实验学校高级教师,主要从事历史学、法学研究;黄书建(1966-),男,江西永丰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 Received:2011-09-20 Online:2012-04-30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审判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它既弥补了法官社会生活经验的不足,也防止现代司法成为少数法学精英的“个人游戏”,充分体现现代司法民主理念。当前,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缺位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目前虚置问题严重,人民陪审员“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在现代社会中,自治管理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的重要途径,规范化管理则是保障自治管理有效的基础。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自治管理, 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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