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26 ›› Issue (3): 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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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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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正当化事由并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有某种联系,实质上则不是犯罪.如果将正当化事由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或几个要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而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构成外评价,又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相矛盾.解决这一问题,采用实质的解释论是比较恰当的方法.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概念中从属于社会危害性,以社会危害性指导犯罪构成的解释,不但维护了我国刑法犯罪理论的持续与完整,也有助于较早排除有正当化事由的非犯罪行为,更好地保障人权.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正当化事由, 人权保障
李莉. 试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6(3): 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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