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1 ›› Issue (1): 5-13.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4.01.001
石绍斌
SHI Shaobin
摘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村民委 员会列入行政诉讼被告范围,然而司法解释内容的含糊以及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合法 性,使得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存在争议,以致受案范围局促。《宪法》第111条和《宪法》第三 章将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置于国家机构的范围,明确了村委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确立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宪法基础。从1982年开始的中央一号文件到《村委会组 织法》,从《行政诉讼法》修订到最高院司法解释,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制度规范越来越 清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64份有关村委会做被告的判决或裁定,尽管存在着认可或不认可, 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制度实践已经客观存在着。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村委 会作为自治与法治的“双重身份”已然越来越突出。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有助于更好地协 调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从而推动法治中国下和谐乡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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