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目的源于合同目的概念体系,分为典型交易目的和主观目的两大层次。保险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表现为损失补偿,主观目的表现为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保险合同目的从主客观两方面对保险合同本质进行审视,在限制损害填补程度、避免赌博行为与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避免了传统保险利益制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目的有利于取代传统保险利益制度在保障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内容及效力方面的功能,成为考察保险合同本质的核心概念。从功能论角度看,保险合同目的还发挥了合同目的在确定合同及合同条款效力、认 定合同义务的履行、合同解释、限制法定解除权和变更权行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即具备区分功能、确定功能、限制功能和解释功能,从而将保险合同统合于合同一般理论,也为保险实践提供新的观察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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