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0 ›› Issue (4): 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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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方明1,刘峰2   

  1.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000;2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 收稿日期:2013-10-18 修回日期:2013-10-18 出版日期:2013-08-12 发布日期:2013-09-07

  • Received:2013-10-18 Revised:2013-10-18 Online:2013-08-12 Published:2013-09-07

摘要: 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间接涉及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前提是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与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确定之事实与真正事实之间的冲突以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两方面。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摒弃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一区分前提,以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已经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和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没有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为基础,重构审理规则。

关键词: 登记行为, 民事诉讼,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