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29 ›› Issue (6):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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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的限制标准

上官丕亮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收稿日期:2012-05-08 出版日期:2012-12-12 发布日期:2013-10-24
  • 作者简介:上官丕亮(1967-),男,江西赣县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10BFX025)

  • Received:2012-05-08 Online:2012-12-12 Published:2013-10-24

摘要: 在很大程度上,生命权的保障取决于生命权的限制是否适当并是否有基本的标准。明确生命权的限制标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维护法制的统一,在当今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生命权限制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限制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规定的层次不高。建议在宪法上对生命权的限制标准作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上对生命权的限制标准作详细的规定,并以限制国家机关剥夺生命权为立法原则。在死刑适用方面,确立“只惩害命”标准;在武器使用方面,确立“紧急救命”标准。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生命权, 限制标准, 死刑适用, 武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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