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37 ›› Issue (3): 33-42.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0.03.004
曾 鹏1,覃 林2
摘要: 国家追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责令 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式来惩戒其过错行为,从而警示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通过弥补国家赔偿费用来适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在立法上刚刚起步,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里作了原则性规定,追偿条件过于笼统、追偿标准不尽统一、追偿程序尚不完备,致使追偿制度难以落实。完善国家追偿制度,应当正确界定其价值与功能,从制度建设入手,确立统一的国家追偿机构、落实追偿责任;细化追偿条件设置,合理设置追偿程序;科学界定追偿标准,尽量实现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健全追偿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以追责促追责;建构追偿的救济机制,保障被追偿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