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36 ›› Issue (4): 74-85.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19.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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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建构

刘 欣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 出版日期:2019-07-08 发布日期:2019-07-08
  • 作者简介:刘 欣,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道德承续视域下友善美德的创造性转化研究”(17CZX058)

  • Online:2019-07-08 Published:2019-07-08

摘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塑造法官职业信仰,约束法官职业行为,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当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发展与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官, 职业伦理, 道德, 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