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5 ›› Issue (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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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法律适用

石绍斌   

  1.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 出版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2018-04-27
  • 作者简介:石绍斌(1971—),男,湖北麻城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 基金资助: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新型城镇化的浙江试点:理念、路径与制度化”(16NDJC097YB);宁波市2015社科规划课题“新型城镇化的地方试验:基于余姚泗门镇的分析”(G15-ZX35)

  • Online:2018-04-28 Published:2018-04-27

摘要: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产物,力求实现行政司法审判的公正。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主要表现为指定类、集中类和交叉类等。各种管辖类型在具体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困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方式,需试点地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和完善,才能明朗未来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方向。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要于法有据,注重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司法公正, 指定管辖, 集中管辖, 交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