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5 ›› Issue (1):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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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

环建芬   

  1.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 出版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2018-02-25
  • 作者简介:环建芬(1964—),女,上海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Online:2018-02-28 Published:2018-02-25

摘要: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关键词: 民办学校法人归类, 直接列举, 间接列举, 非商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