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5 ›› Issue (1): 40-46.
• 公法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环建芬
出版日期:
发布日期:
作者简介:
Online:
Published:
摘要: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关键词: 民办学校法人归类, 直接列举, 间接列举, 非商事主体
环建芬.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5(1): 40-46.
0 / / 推荐
导出引用管理器 EndNote|Reference Manager|ProCite|BibTeX|RefWorks
链接本文: https://qks.jhun.edu.cn/jhdx_sk/CN/
https://qks.jhun.edu.cn/jhdx_sk/CN/Y2018/V35/I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