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06, Vol. 25 ›› Issue (5): 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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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ADR之正义价值及其运行模式选择

赵立新1,李军2   

  1. 1.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56;
    2.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武汉430030
  • 收稿日期:2006-07-03 出版日期:2006-10-01 发布日期:2013-12-16
  • 作者简介:赵立新(1968-),男,安徽舒城人,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李军(1963-),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院长,主要从事司法理论研究。

  • Received:2006-07-03 Online:2006-10-01 Published:2013-12-16

摘要: 虽然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在人类制度文明史中由来已久,但概念化的ADR方式则源于现代美国人的制度创新。通过司法ADR,美国人促进了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内容的司法正义价值在更广泛意义上的实现。ADR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显示出来的独到优势也使其能够在众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倡行。构建我国司法ADR机制,必须立足于ADR与诉讼的价值互补关系,突破传统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调解模式,建立起组织健全、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并与诉讼机制相协调的独立的司法ADR机制。

关键词: ADR, 诉讼, 公正,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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