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情节处理。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首先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交通管理秩序,也包括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逃离现场的行为,犯罪的主体范围更大、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因此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既符合刑法理论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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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丽华. 交通肇事逃逸罪立法可行性研究[J]. 江汉学术, 2006, 25(3): 10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