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06, Vol. 25 ›› Issue (3): 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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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立法可行性研究

梅丽华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收稿日期:2006-03-28 出版日期:2006-06-01 发布日期:2013-12-16
  • 作者简介:梅丽华(1967-),女,湖北黄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中心馆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 Received:2006-03-28 Online:2006-06-01 Published:2013-12-16

摘要: 目前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情节处理。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首先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交通管理秩序,也包括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逃离现场的行为,犯罪的主体范围更大、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因此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既符合刑法理论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 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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