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04, Vol. 23 ›› Issue (2): 23-25.

• 领域语言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对于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几点思考

陈炯1,钱长源2   

  1. 1.江南大学文学院,江苏无锡214063;
    2.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 收稿日期:2003-12-25 出版日期:2004-04-01 发布日期:2013-12-16
  • 作者简介:陈炯(1943-),男,江苏无锡人,江南大学文学院教授;钱长源(1944-),男,江苏江阴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基金资助:
    国家语言文字应用“十五”科研项目(ZC105-0010)

  • Received:2003-12-25 Online:2004-04-01 Published:2013-12-16

摘要: 对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几点思考是一、立法技术最终要落实到立法语言,在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内容、轻立法技术的倾向;二、立法语言的标准和特点是用语准确,逻辑严密,文句简洁,风格典雅;三、要处理好立法语言通俗化与学理化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立法语言表述应该逐步学理化。

关键词: 立法技术, 立法语言, 标准与特点, 学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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