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5): 16-26.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630.002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张 融,宋楚瑶
ZHANG Rong,SONG Chuyao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的一项新制度,而该制度规定得抽象,导致在起诉主体方面出现较大的理解分歧,主要包括起诉主体顺位、起诉主体界定等方面,这直接影响该制度的适用。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解,离不开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它贯穿于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的始终,为公益诉讼制度划定了基本框架。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理念,在该理念下,可以得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讼类型只能为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机理下,可以推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存在起诉顺位,检察机关应被置于兜底位置,而消费者组织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为并列关系,专门负责不同领域的起诉。其中的组织,一般指长期从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