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5): 5-15.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6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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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栋,张道鹏
ZHONG Ruidong,ZHANG Daopeng
摘要: 隐私政策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机制,在理论与实际中面临双重困境。传统观点将它视为格式合同,或定位为合规工具,但均难以有效平衡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数字人权理念崛起,要求隐私政策不再是单一的工具性定位,而是转型为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制度载体。基于此,“隐私基准理论”以数字人权为价值核心,构建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个人信息最低保护标准。隐私政策不仅具备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效力,还能够在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建立更衡平的利益关系。从公法角度看,隐私基准为信息处理行为设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形成强制性行为规范;在私法领域,隐私基准借助合同附随义务与漏洞补救机制,为信息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权益救济途径。与此同时,隐私基准体系也亟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还需借助科学的分级行政监管架构,推动隐私政策向透明化和权利保障技术化转型,从而在数字时代寻得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价值释放之间的平衡点,最终回应数字人权对个体尊严与技术伦理秩序的深层次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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