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6): 72-82.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6.008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民事在线庭审程序机制之优化

王庆宇   

  1.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 收稿日期:2025-08-04 出版日期:2025-12-15 发布日期:2025-11-26
  • 作者简介:王庆宇,男,内蒙古通辽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E-mail:lawqingyu@126.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体系研究”(23AFX001);校级社科类2025科研启动项目“数字法院建设背景下的在线民事诉讼研究”(25KYQD045)

Optimization of the Machanism of Online Civil Court Trial Procedure

WANG Qingyu   

  • Received:2025-08-04 Online:2025-12-15 Published:2025-11-26

摘要: 民事在线庭审在是否符合直接言词原则、适用条件、程序运行以及电子化实物证据运用规则等方面仍面临着困境或争议。针对在线庭审是否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争议,应当明确同一物理空间不是该原则实现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应当要求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在线庭审进行识别,保障视听传输的清晰度和稳定性,通过全程留痕促进集中审理,限制在线与线下相结合庭审方式的适用,同时还应当对在线异步审理的互动方式作出要求。在线同步审理是在线庭审的通常形态,在适用条件层面应当明确以方便当事人为前提,优化当事人同意规则并细化消极条件。作为例外形态,在线异步审理应当仅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且法官推荐该审理方式后一方当事人沉默的,不应适用在线异步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发挥法院的释明、指引以及程序控制职能。法庭纪律维持和庭审严肃性保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化实物证据运用规则层面,应当细化当事人异议规则,确立明确的鉴真规则,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原物的案件,一般应当组织线下质证。

关键词: 在线庭审, 直接言词原则, 在线异步审理, 电子化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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