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在线庭审在是否符合直接言词原则、适用条件、程序运行以及电子化实物证据运用规则等方面仍面临着困境或争议。针对在线庭审是否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争议,应当明确同一物理空间不是该原则实现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应当要求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在线庭审进行识别,保障视听传输的清晰度和稳定性,通过全程留痕促进集中审理,限制在线与线下相结合庭审方式的适用,同时还应当对在线异步审理的互动方式作出要求。在线同步审理是在线庭审的通常形态,在适用条件层面应当明确以方便当事人为前提,优化当事人同意规则并细化消极条件。作为例外形态,在线异步审理应当仅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且法官推荐该审理方式后一方当事人沉默的,不应适用在线异步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发挥法院的释明、指引以及程序控制职能。法庭纪律维持和庭审严肃性保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化实物证据运用规则层面,应当细化当事人异议规则,确立明确的鉴真规则,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原物的案件,一般应当组织线下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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