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4): 106-118.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4.010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时明涛
SHI Mingtao
摘要: 作为数据财产权的制度基础,现有的数据分类方式难以体现不同数据在保护方式与保护程度上的区别。数据财产的分类保护应当建立在数据权益区分的基础之上。首先,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它在保护方式与保护程度上与数据财产利益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次,以要素形态而存在的数据无法适用财产权的保护方式,适用财产利益的保护方式能够容纳不同类型数据的保护需求,更加符合数据的客体特征。最后,在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将它类型化为不当获取型与不当利用型数据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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