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4): 94-105.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4.009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徐大闯1,王佳怡2
XU Dachuang,WANG Jiayi
摘要: “高维持率”是行政复议制度最被诟病的现象,但学界对其运作机理却缺乏直接的理论探讨。“适用依据正确”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基准之一,是立法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维持决定时的“高度”审查义务要求。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却将之偷换成“低度”或“不予”审查标准,属于“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是经过考虑后的理性行为并具有稳定的基础,即我国特有的治理模式使得行政复议机关软化对“过程”的监督。不过此种类型维持决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消极无为,相反行政复议机关也会积极地采取其他渠道以寻求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这也发掘了行政复议“高维持率”的另一维度,进而提醒学界和实务界应当更加注重“需求端”,以此为核心来指导“供给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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