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4): 94-105.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4.009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异化与阐释——以“适用依据正确”标准为切入点

徐大闯1,王佳怡2   

  1. 1浙江工业大学 之江学院,杭州 312030;2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 收稿日期:2025-07-29 出版日期:2025-08-15 发布日期:2025-08-15
  • 作者简介:徐大闯,男,河南新乡人,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讲师,博士,E-mail:qingchunziqiang@163.com;王佳怡,女,河南焦作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硕士生,E-mail:jiaybox@163.com。
  • 基金资助: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合意型机制研究”(2021CFX047);浙大城市学院年度规划项目“公平正义下行政复议‘主渠道’理论研究”(J-202304)

Alien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to Uphold a Decision:Taking Criterion of“On Basis of Correct Application”as Entry Point

XU Dachuang,WANG Jiayi   

  • Received:2025-07-29 Online:2025-08-15 Published:2025-08-15

摘要: “高维持率”是行政复议制度最被诟病的现象,但学界对其运作机理却缺乏直接的理论探讨。“适用依据正确”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基准之一,是立法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维持决定时的“高度”审查义务要求。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却将之偷换成“低度”或“不予”审查标准,属于“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是经过考虑后的理性行为并具有稳定的基础,即我国特有的治理模式使得行政复议机关软化对“过程”的监督。不过此种类型维持决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消极无为,相反行政复议机关也会积极地采取其他渠道以寻求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这也发掘了行政复议“高维持率”的另一维度,进而提醒学界和实务界应当更加注重“需求端”,以此为核心来指导“供给端”改革。

关键词: 适用依据, 审查义务,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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