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3): 81-90.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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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婉姝,梁茹钧
CHEN Wanshu,LIANG Rujun
摘要: 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衔接,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现有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具体流程,但仍存在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冲突、相关机构数量有限和人员范围较窄、诉讼与调解衔接缺乏多样性、对调解和仲裁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建议明确法院审理案件前产生的调解协议不属于诉讼程序中订立的协议,赋予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选择权;适当扩大与国际商事法庭衔接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范围;扩充国际商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形式,增加调解协议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监督机制,细化该法庭对调解协议审查的规定,确认对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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