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5, Vol. 44 ›› Issue (3): 81-90.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5.03.008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优化

陈婉姝,梁茹钧   

  1. 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西安 710122
  • 收稿日期:2024-09-27 出版日期:2025-06-15 发布日期:2025-06-15
  • 作者简介:陈婉姝,女,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博士,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国-中亚法律查明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E-mail:54360666@qq.com;梁茹钧,女,吉林舒兰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生,E-mail:437253619@qq.com。
  • 基金资助:
    :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24JZ069);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法学研究专项一般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多元化保障体系构建研究”(202403)

Predicament and Optimization of the“One-stop”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CHEN Wanshu,LIANG Rujun   

  • Received:2024-09-27 Online:2025-06-15 Published:2025-06-15

摘要: 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衔接,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现有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具体流程,但仍存在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冲突、相关机构数量有限和人员范围较窄、诉讼与调解衔接缺乏多样性、对调解和仲裁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建议明确法院审理案件前产生的调解协议不属于诉讼程序中订立的协议,赋予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选择权;适当扩大与国际商事法庭衔接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范围;扩充国际商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形式,增加调解协议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监督机制,细化该法庭对调解协议审查的规定,确认对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关键词: 国际商事法庭, 国际商事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新加坡调解公约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