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4, Vol. 43 ›› Issue (4): 66-76.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4.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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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世坤1,郭沙沙2
HAO Shikun,GUO Shasha
摘要: 阅核制是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的重要方式。院庭长阅核制改革具备法理基础,符合“认识反复性”辩证规律和彰显问题意识等正当化基础。但因监督范围和方式等变化,该制度仍面临过分干预法官独立判断、忽视诉权保障等理论困境;也存在影响司法改革系统性,模糊权责边界 和异化为审批制的制度风险。要破解审判监督管理实践的问题循环,必须树立“人民中心主义”和“法律思维模式”理念,并以此指导和完善院庭长阅核制。同时,应强调优化绩效考核、完善分案模式等配套措施改革,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良性互动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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