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23, Vol. 42 ›› Issue (2): 43-51.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23.02.005

• 法律专栏_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 • 上一篇    

被追诉人认罪撤回权的证据法研究

李 颖   

  1.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 收稿日期:2022-11-04 出版日期:2023-04-15 发布日期:2023-03-27
  • 作者简介:李 颖,男,河南安阳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生,E-mail:527322605@qq.com。

Research of the Law of Evident on the Retraction Right of Accused Person’s Confession

LI Ying   

  • Received:2022-11-04 Online:2023-04-15 Published:2023-03-27

摘要: 被追诉人的认罪撤回权是指,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之后,由于反悔或者其他原因,推翻先 前认罪认罚的内容并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重新做出处理的行为。为了保障被追诉人“不得自证 其罪的权利”,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能够作出真正自愿的认罪,立法应当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撤回权。口供是认罪的概念核,认罪的证据性后果是获得被追诉人的口供,程序性后果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一审判决前,被追诉人可以无理由或以任何理由,以书面形式行使认罪撤回权。被追诉人行使该权利的,在程序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建立相应的程序转化机制;在证据方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被追诉人先前的有罪供述、认罪后作出的陈述以及依据有罪供述收集的其他证据应当一律排除,其中依据有罪供述收集的其他证据在三种例外情形下可以采纳。

关键词: 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 被追诉人, 认罪认罚, 撤回权, 上诉权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