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学术 ›› 2017, Vol. 36 ›› Issue (6): 20-25.doi: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7.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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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交易性质引发的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认定问题

赵 玲1,朱一青2   

  1. 1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01; 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 收稿日期:2017-06-20 修回日期:2017-06-20 出版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2017-11-13
  • 作者简介:赵玲,女,贵州仁怀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朱一青,女,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讲师,博士。
  • 基金资助:
    福建省社科青年项目“自贸协定视角下知识产权交易税制研究”(JF2017C005)

On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Nature of Multinational Software Business of Royalties in Double Taxation Treaties

ZHAO Ling, ZHU Yiqing   

  • Received:2017-06-20 Revised:2017-06-20 Online:2017-12-15 Published:2017-11-13

摘要: 双重税收协定是跨国软件交易支付税收认定的最重要法律依据。从现有双重税收协定中相关认定规定及案例判决可见,涉及软件交易的特许权使用费认定仍存在争议。争议点表现为:跨国软件交易性质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软件版权”,还是也存在使用或有权使用“软件版权产品”。这一认定争议直接影响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准确认定,从而影响缔约国征税权的合理分配和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维护。在税收公平、中性原则、轻形式重实质原则的指引下,跨国软件交易的性质应作“软件版权使用”与“软件产品使用”之分,并基于此按照软件交易实质探寻其区分之策,对现有协定文本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 双重税收协定, 特许权使用费, 软件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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