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2 ›› Issue (1): 32-41.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5.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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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颖琼
HUANG Yingqiong
摘要: 新质生产力作为一个复杂而立体的概念,应基于“系统性”从多个维度对其形成发展予以把握。回应型法理论为研究新质生产力立法回应提供了理论框架。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及对专业性重大概念宣传引导是对新质生产力立法回应的衍生逻辑。选取 270项立法样本从立法的层级、时间、空间、领域和内容五个面向分析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立法,呈现出地方法规占主导、立法修法时间集中、立法分布区域不平衡、新兴领域立法不足、治理规则碎片性的特征。新质生产力立法正从探索期进入全面发展期,亟须从更高的起点和站位上进行全面系统的战略思考,明确立法原则指引、加快立法体系构建、完善立法制度规范、健全立法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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