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2 ›› Issue (1): 18-31.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5.01.002
• 公法学及理论法学研究 • 上一篇
顾华详
GU Huaxiang
摘要: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建设,事关国家高效、安全、绿色算力服务能力的提升,是促进数字经济乃至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更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引领、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聚焦“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目标要 求,建立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及产权运行机制,排除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数据资源制约因素,确保依法规范、引领和促进数据资源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健全安全公平高效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和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健全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应坚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前瞻性和科学方法论,自觉增强数字法治观念,积极顺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数据产权制度。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创新数据产权制度;健全数据资源赋权法律制度,强化数据资源的知情与控制;创新术手段,推动匿名化处理,保障数据资源的安全使用。构建中国数据要素法律制度,健全国家 数据要素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重视加强数据要素产权的法律保护,健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制度安全公平高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活力,挖掘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快数据资源法治化、价值化、规范化进程;构建多法协同保护的数据资源财产安全法律体系,健全保障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夯实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中图分类号: